如何认定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刘芳(化名)经历了两次婚姻,前后生下6个孩子。两年前,刘芳安然离开人世。近日,6个孩子却突然对簿公堂。原来,刘芳的第一次婚姻,丈夫病逝;第二次婚姻,丈夫李强刚结婚就被收容劳教,坐牢了3年。30年后平反,李强分到了一套房子。让6个孩子对簿公堂的,就是李强留下的这套房子。
原告,是刘芳和前夫的4个孩子。
被告,是刘芳和李强婚后的2个孩子。
原告中,3个孩子要求继承整套房屋,1个孩子仅要求继承母亲的那份。
被告中,1个孩子认为,原告未曾跟李强住在一起,均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1个孩子主张,自己曾为房屋出过钱。
那么,4名原告作为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李强的遗产呢?到底是“叔叔”还是“爸爸”
原告:我们要求继承李强和刘芳的财产。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没有权利继承李强的财产,他们没有尽到义务,没有照顾过我父亲,也没有喊过爸爸,他们没有产生抚养关系。
原告:我们每年都会去看他,虽然喊他叔叔,但还是父子关系。
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这父子关系倒有了疑问了呢?原来,由于李强在和刘芳领结婚证后的第二天,就被收容劳动教养。而且,李强劳动教养期满后,留厂工作,不能像别的父亲一样每天回家。六个小孩平时就主要是刘芳带着。在孩子们的童年记忆里,对“跟父亲一起生活”并不深刻。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和自己的父亲住在一起,即便是继子女,也无权继承。
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被告不仅质疑了原告对李强的继承权,连原告说的“母亲的那份”也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房子属于父亲李强的个人财产。房子是李强平反后分到的。房子是李强的名字,与刘芳无关,当然也就与四个原告无关。
继子女的继承权如何认定
提问: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问:对于原告和李强的关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答:法院调查了李强的档案,查明李强于1958年4月至1961年11月间被收容劳动教养,收容劳动教养期间每月回家一次,劳动教养期满留厂后,约一周回家一次,故李强与当时未成年的四原告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执行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本案诉争房屋系李强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原告与李强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故原、被告均为李强与刘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老三庭审时明确要求只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老六在李强与刘芳生前与他们共同生活,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故在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
最终,法院根据51万元的房屋鉴定价值作出了以下判决:
房子归老六所有,老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老大、老二、老四、老五房屋分割款各7.5万元,给付老三房屋分割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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