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曾虐待被继承人,但后来悔过,取得被继承人谅解,是否丧失继承权
案情介绍
1980年,曾某与陈某结婚。1983年,陈某生下一子曾A。曾某平时酗酒,酒后经常殴打陈某。陈某不堪忍受殴打,1993年离家出走,不知所踪陈某离家出走后,曾某更加沉迷于酒精,并且酒后开始殴打曾A 曾A心中种下对父亲仇恨的种子,欲长大后报复。2006年,曾A与李某结婚,婚后与曾某住在一起。曾A对曾某态度恶劣,动辄打骂,甚至不让曾某吃饭曾某由于年老,无力反抗,只好忍气吞声。2009年3月,曾A因车祸住院,曾某前去医院照顾曾A看到父亲满头白发,想起父亲一人将自己拉扯大的艰辛,有了悔改之意。
曾A出院后,不再虐待父亲,并对父亲异常孝顺。20H年,曾某重病住院。曾 A在曾某床前忏悔,表示对自己曾经虐待父亲感到后悔。曾某表示,自己从未记恨儿子,是自己没有做一个好父亲。2011年,曾某病逝,留下遗产20万元曾某哥哥曾B表示,曾A曾虐待父亲,应剥夺其继承权曾A表示,其已经改过,并获得了曾某谅解,其有权继承曾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曾A将曾B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拥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继承人曾虐待被继承人,但后来悔过,取得被继承人谅解,是否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里的虐待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折磨、摧残,比如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并非一律剥夺其继承权。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丧失继承权。所以,正确认定虐待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关键。《继承法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3条又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而继承人并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宽恕的,继承人仍然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曾A在3年时间内打骂曾某,甚至不给曾某饭吃,已经构成虐待,并且达到情节严重。但曾A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孝顺曾某,并且曾某生前表示宽恕。因此,可不确认曾A丧失继承权,有权继承曾某20万元的遗产 故法院应当支持曾A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拥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
第10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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