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案情介绍
马某育有两子马A、马B和两女马c、马DO马A从小品行不端,初中毕业后,加入当地涉黑团伙,并逐渐成长为黑社会头目。马某虽多次劝诫马A,可马A仍不思悔改,并多次殴打马某。马某和马B商量后,为避免马A继续祸害社会,并为防止马A辱没马家声誉,便将马A杀死。案发后,马某和马B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马某和马B出狱后,马某死亡,留下人民币24万元。现马B、马C、马D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马c、马D认为马B故意杀害继承人马 A,应剥夺马B对马某的继承权。马B则认为,自己杀害马A并不是为了争夺遗产,所以,其有权利继承马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马c和马D将马B告上法庭,要求剥夺马B的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这是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行为的客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主体是继承人,包括直接杀害或者教唆他人杀害。被杀害的对象必须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也包括代位继承权人,并且其继承顺序是在杀人的继承人之前或者与杀人的继承人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以外的人,尽管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其二,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所以,继承人在主观上具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假如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目的或动机,比如情杀、泄愤等,虽然继承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马某和马B对被继承人马A实施了故意杀害行为,均丧失对马A 遗产的继承权。马A和马B均为马某的继承人,马B虽有故意杀害马A的行为,但马B杀害马A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避免马A继续祸害社会,并避免损害马家声誉。所以,马B对马某的继承权并不会丧失,法院应当驳回马c和马D的诉讼请求。
综上,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可能不会丧失;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会丧失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笔者仅对继承人范世贵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作出评析。
继承人范世贵在签订该《房屋产权协议》时亦无医学证据证明其是在精神清醒状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继承人范世贵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除此之外,范世贵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损害范世贵的合法利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范世贵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继承人范世贵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监护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产权协议》,其并不知道自己行 为的性质,不能预见其后果,也不知道其放弃继承的房屋系价值较大的财产,因此继承人范世贵在所签订的《房屋产权协议》中放弃产权的条款无效。所以,继承人范世贵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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