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
郑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两子郑A、郑B和一女郑c。2005年,郑某的妻子因病去世。2012年,郑某因病住院治疗,后于同年底在医院去世丧事料理完毕,郑A、郑B和郑c协商如何处理父亲的遗产问题。郑B说自己家庭情况比较好,就不要父亲的遗产了,遗产由郑A和郑c均分吧。郑A和郑C均表示继承父亲的遗产。郑A和郑c在清查完郑某遗产后,两人协商均分了郑某的遗产。但是,遗产分割完毕后的一个星期,郑B对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事情感到后悔。郑B认为自己不要父亲的遗产太亏了,于是找到郑A和郑C表示自己现在后悔了,要求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郑A和郑C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郑B将郑A和郑c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郑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海,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己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允许当事人反悔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由此可知,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分情况进行讨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由法院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要求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承认的标准视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酌情而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如果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本案中,郑B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即郑B的行为是放弃自己继承权的行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定,郑B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郑B对此承认,也应当认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郑A和郑C对郑某的遗产分割完毕后,郑B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承认。所以,郑B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应当驳回郑B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意见》
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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