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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批准修建超标房,受侵害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7-11-3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擅自批准修建超标房,受侵害人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艾某经营的家庭旅馆位于旅游景点附近的村子里,因为位置好所以客源不断,不久之后就发现,自己家的二层小楼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于是想加盖上几层,他找到在城建局上班的亲戚,在亲戚的帮助下,得到了当地城建局的批准,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自家院落加了四层,生意立马更加红火,房客不断,可是他的房子太高,挡住了周围邻居的光线,而且每晚都会有嘈杂的嬉笑声、唱歌声,让村里的其他人都不得安宁。村民意见很大,几次找到艾某要求解决,可都不了了之,邻居们向房管局和城建局反映相关情况,可惜都没有得到重视。那么城建局和艾某有过错吗?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和民法上的相关法律。首先,城建局允许艾某随意加高楼房高度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城建局的行为似乎并未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建房的有关规定,因为在该规章中只是规定城镇居民建房的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2米。

由此看来,某些特殊情况下,层高超过3.2米是可以的。但问题就出在城建局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准许艾某的建房层高为3.6米,这就说明城建局不正当地行使了权力,属滥用职权的范畴。其次,艾某的行为侵犯了周围村民的相邻权,楼层过高挡住了周围村民的采光,夜晚的噪音使得周围村民不得安生,周围村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艾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所以本案中城建局向艾某颁发房产许可证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艾某的行为侵犯了周围居民的相邻权,应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操作指南〗

生活中,如果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周围邻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违规建筑还是经营,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特殊事件,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补偿。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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