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于避免多交税费、给子女落户等原因,而购买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然而,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却会带来不少麻烦。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过这样的咨询。
【案情简介】
王甲有一子王乙,在2010年王乙与刘某结婚,2011年王甲自己出资,用王乙的名义购买了住房一套,2013年年底王乙与刘某离婚,双方对王乙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
【律师点评】
父母以子女名义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产证是否也办理在子女名下,是否体现子女的配偶的名字。如果没有子女配偶的名字,则应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行为,构成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该房屋并非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名下,并且没有其他特殊约定,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在夫妻名下,并且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后的居住人并不影响房屋权属的认定。
相关案例
房产证署了儿子名欲要产权被驳回
父母出资买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父母支付,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却以其子的名义签订,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由于儿子要卖房,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该房确权并要求儿子将房屋过户,却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两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原告支付了购买此房所需的所有款项。原告接收此房后,考虑到被告夫妇暂无房居住,便将该房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此屋系由父母(即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终身无权处理此房,无权变更、买卖此房”。但2013年10月以来,被告多次对外宣传此房是他个人财产,并企图卖掉此房。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购买房屋出资的问题,原告可另行起诉向被告主张。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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