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方的行政许可行为,如何确保自身利益
原告李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一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一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一审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东营市规划局在作出此项行政许可行为时,程序违法。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在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程序中,未告知本案原告,也未举行听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据此,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分析〗
从案件的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到,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在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提供有效的项目立项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证据不足,从这个角度来认定,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操作指南〗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而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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