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申请执行的事项有遗漏时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向董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张某向董某偿还了3000元本金,剩余17000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偿还。法院判决,张某七日内向董某支付人民币17000元、利息1652.4元。之后,董某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但其申请事项为要求张某立即偿还17000元。
【分歧】
对于该案执行的内容,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全部内容执行。理由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执行使得另一方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的张某应向董某偿还借款利息及支付诉讼费皆因偿还借款本金而起,因此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属于一个整体;故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的情况下,漏写利息及诉讼费不能成为不需执行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具体申请事项执行,也即只执行借款本金部分。理由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未禁止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因此,在前次申请有遗漏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前未申请的事项,也即在申请执行人未完全申请执行时还有补救措施。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后、案件执行终结前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因此,在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执行的事项进行选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执行的目的在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各项内容能够得到兑现。第一,从执行阶段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来看,法院是在执行全案。如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均是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为由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及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第二,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往往是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或者未完成履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诉讼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来看,其要求的是执行全案。
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申请执行人只需要申请执行裁判文书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因此,在其申请执行的事项出现遗漏时可以通过提醒、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充,但若其明确表示对该遗漏的部分提出放弃时可以对遗漏的部分不予执行。
二、二次申请执行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更不利于有效使用司法资源。法律虽然没有对执行是否可以二次申请进行规定,但从有利于整个案件的执行及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二次申请执行不可取。一方面二次申请执行意味着该案件需再次立案,法院现在的分案为电脑系统随机分案,若作为一个新案重新进入执行程序,则会出现两个法官办理一个执行案件或一件执行案件重复办理的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另一方面二次申请执行则意味着该案还需重新按照执行的程序办理一次,这种执行不仅会浪费法院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某虽然只申请了17000元本金,但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宜以17000元本金、执行完毕日前的利息及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为执行内容。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聂涛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