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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超过执行时效的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日期:2017-09-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超过执行时效的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案情】

2011年2月,冯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9000元,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冯某在2013年5月底偿还5000元,在2013年8月底偿还15000元,剩余9000元在2014年5月底还清。调解书生效后,冯某未履行。2014年8月,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冯某20000元。因冯某下落不明,本案未执行到位。2016年11月,张某再次申请执行冯某剩余借款9000元。

【分歧】

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张某的执行申请,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执行申请已过执行时效,应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张某的申请执行期间超过两年,也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执行申请应当受理。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该受理,所有,超过执行时效的,法院也应当受理。因此,对张某的执行申请应当受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关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审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不应主动审查。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

2、关于被执行人异议问题。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表明被执行人在明知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不以执行时效进行抗辩,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者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再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案件,只有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时效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才可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维护胜诉权益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以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侯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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