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特别程序中对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
特别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只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而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这两种诉讼的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不可混淆在一起。所以,本条法律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属于民事争议的,要按一般的民事案件另行起诉,否则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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