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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中关于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及审判组织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及审判组织的法律规定。
特别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这一点与普通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所作的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人员不得提起上诉;而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以外,其他任何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都可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审判组织上,特别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不同。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外,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照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没有陪审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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