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判决书的制作的程序法律规定。
(一)民事判决的意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判定。将判决的内容依法律规定的格式制成的法律文书,即判决书。判决发生效力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或者改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否定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按照当事人是否出庭,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判决书应当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指审理案件是什么种类的案件,案由一般是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划分,如继承、离婚、合同纠纷等案件。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都应当按原告或者被告的陈述如实载明。被告提出反诉的也应一并表述。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书所表述的这一内容,通常称为理由部分。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它包括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分明争议双方的责任,表明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意见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对案件争议解决的内容。也称为判决主文。判决主文要求明确具体,有执行内容的主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判决归还某种物品,应当将物品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归还的时间等表述清楚。
诉讼费的负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律规定,明确由哪一方负担,或者如何分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在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当写明上诉的期间、手续和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可以写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xx份,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除上述内容外,在判决书的开端,应当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判决书的主文下面,应当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注明作出判决书的年、月、日。
(三)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
民事判决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要讲求规范和质量。不能简单罗列证据,没有完整叙述案件事实;也不能无的放矢,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诉争焦点展开;更不能出现引用法条错误、错漏字等严重的低级错误。一般说来制作民事判决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要依照本条法律规定的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框架制作,不应随意变动。
(2)对程序的表述要力求精要,抓住主要环节,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
(3)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辨法析理;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认证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要直接陈述,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
(4)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要详尽地阐述裁判的理由,不仅应当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明,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5)要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判案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简繁得当;对于难以通过文字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附图、附表等适当方式予以表达;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对外不宜公开。
最后,司法的尊严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确保判决书的质量,就要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要求,严把文字质量关,校对好文字和数字,坚决杜绝不应有的错误,这样民事判决的庄严和权威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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