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解释】本条法律规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的法律规定。
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及时审结,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总结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民事案件所需时间的情况,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民事案件范围广、种类多,各种案件以致各个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都不相同,有的案件需要专门性知识,如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的需要作大量的调查取证与核实证据工作,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还有各类案件中不少需要进行鉴定、公告等情况,有的案件可能在六个月内不能及时审结。因此,民事诉讼法作了可以延长期限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任意延长期限,本条把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的权限,限制在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法律规定了上述期限。2000、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案件审限管理的法律规定中也严格重申了有关审限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确保高效、及时审结各类案件,不得久拖不结。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限管理,以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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