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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庭辩论后的调解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423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庭辩论后的调解的法律规定。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调解又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法定方式之一,调解和判决二者各有优长,在定分止争方面相辅相成。在司法实践中,能调解的还是要努力调解,调解不成的,就应当及时判决。
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
司法实践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会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会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人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进行得非常顺利,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所以民事诉讼法在第八章调解之外还要在本条强调法庭辩论后的调解,是因为有些民事案件,诉讼开始时,双方当事人争执很大,互不相让,不愿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已经查清,是非也已分明,双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调解。因此,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审判人员仍可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法庭辩论后的调解不要能调不调,更不要久调不决,这样才能充分实现调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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