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之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02号】(简称“星河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他人善意使用诉争名称的时间早于权利人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该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