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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微信购物,不该受《消法》保护么

日期:2016-04-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2次 [字体: ] 背景色:        

微信购物,不该受《消法》保护么?

在讨论微信购物是否受《消法》保护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微信购物”作一个界定。从当前的主流趋势来看,微信购物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是经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交易,即微店交易。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网络购物具有相通性,是基于社交关系的移动电商新生态模式。以微信与京东合作推出的京东微信购物平台为例,我们点开微信钱包,在第三方合作项下即可找到京东入口。商品的提供者要是在京东这个网络平台上认证过的商家,而这些商家既在京东进行经营,同时,也在微信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毋庸置疑,这种微信购物与传统的网络购物一样,受消费者保护法的约束。

第二是个人私下朋友圈的交易,这种交易模式带有很强的隐秘性,用户可通过注册微信,发布朋友圈,在朋友圈中推广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而微信朋友圈属于个人社交平台,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电商平台,这种交易模式是否受《消法》保护,则是我们今天要去讨论的关键所在。

而关于个人私下朋友圈的交易是否在《消法》的保护范围内,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点:

第一,微信销售者是否属于《消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根据《消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观《消法》全文,虽79次使用了“经营者”,但并未具体界定经营者的概念。而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对“经营者”进行了一般性定义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价格法》第3条、以及《反垄断法》第12条。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消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否适用上述三个法律文件关于经营者的概念?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语境,法律是利益平衡的艺术,经济法通过政府市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反垄断法》均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对于在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上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应当适用统一的法律概念,故《消法》中未界定的“经营者”的概念,可以参考适用上述三个法律文件。这三个法律文件中,界定“经营者”的共通之处在于:认为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根据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最新公告,个人朋友圈交易因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反垄断法》经营者的外延均包括了个人,即个人进行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也属于经济法上“经营者”的范畴,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交易属于个人进行商品经营、提供服务,是《消法》所调整的范围。

另外,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调整的是消费者因生活消费而发生法律关系,着眼于对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规范市场秩序。如果一个行为影响了市场秩序,或者国家宏观经济,破坏了利益平衡,那么就应该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同理,如果一个市场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致使市场失序,那么也应该受《消法》的保护。而微信购物,个人私下朋友圈的交易属于近几年的新兴事物,并愈演愈烈,在这当中存在许多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当下监管部门并无法对其进行有力地监控,这就更需要《消法》的介入,为消费者的微信购物保驾护航。

第二,按目前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能监管好微信朋友圈的购物行为吗?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其对微信购物的规范主要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主要有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瑕疵履行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从侵权责任法而言,其基于微信销售者对微信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而介入,主要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不管是违约损害赔偿,抑或侵权损害赔偿,都是单纯形式的补偿性制度,其目的在于填补损失,恢复原状。微信销售者在朋友圈推广交易过程中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若对其唯一的要求仅仅局限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并不能起威慑作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下的民法制度固然能够对微信购物起到一定规范作用,但由于其补偿性原则,并不能更好地监管微信销售者。

第三,《消法》当中有一些惩罚性条款,是否适用微信购物行为?例如消法规定“商业欺诈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保底500元”,这一条款是否能适用在微信购物纠纷当中?

微信购物可以适用《消法》当中的惩罚性条款,并且微信购物受《消法》保护的意义就在于此。在之前提到,民法中的一些制度也能够起到监管微信购物的作用,但由于民法的补偿性原则,其并不能对微信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这时候,就需要《消法》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因为《消费者保护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的调控与规范,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惩罚性赔偿条款能够很好地威慑市场主体。以《消法》第五十五条 为例,其规范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的损失,此时,消费者即可要求惩罚性赔偿。这同样适用于微信购物的这种新兴消费模式当中。

关于微信购物,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人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个人私下朋友圈的交易目前由于其较强的隐秘性,监管部门难以有效介入。而一些微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是在注册微信时未提供个人真实有效信息,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事后维权过程中寻找相应的经营者的困难。对此,首先建议消费者在微信购物中尽量寻找一些具备相关营业执照等的商家,仔细甄别,再购物。

另外一点,从法律取证的角度而言,我建议消费者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微信购物的凭证,例如通信记录、支付往来等,便于在维权过程中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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