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作者:曾若章 钟文生
张某办了个家具厂,欠钟某木材款五万多元。因张某经营不善,致使该厂倒闭,他自己也外出躲债。钟某因此起诉到法院。在起诉时,钟某提出对张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但对方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钟某经调查了解到,对方有到期债权,即王某最近要偿还张某购买家具款近二万元。由于担心张某私下领走该款,所以钟某申请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诉讼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只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可见,法院只能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故钟某无权申请法院对案外人王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当事人在遇有该情况时应如何处置呢?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是申请法院裁定案外人不得向其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在强调法院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又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提存财物或价款。”据此,钟某可以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作出王某不得清偿张某到期债务的裁定。
二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即钟某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从而代位行使债务人张某对王某的债权。在这一诉讼中,王某的身份是被告而不再是案外人,这样钟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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