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其基本条件是:
第一, 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
第二, 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同点: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
不同点:
1、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
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4、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
5、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
三、财产保全措施及其适用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接受、措施实施过程以及完结的次序性规定。
(一) 申请
(二)提供担保
(三)裁定
(四)交付执行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四、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五、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协助)
(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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