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就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具体有两种形式,一个是诉前财产保全,一个是诉讼财产保全。
1.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2.保全范围和方式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保全。
3.财产保全的程序
第一步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须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须写明保全的理由;提供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
第二步是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受诉法院驳回申请。担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三步是受诉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财产保全的限制
首先,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其次,对于诉前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没有采取继续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最后,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保全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所产生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就像一把“双刃剑”,使不好也可能伤着自己,所以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慎重,否则可能为此付出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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