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保全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当事人一方为了逃避法律可能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进行挥霍、转移、变卖、隐藏等;
2.与即将提出起诉或已起诉的案子有关的鲜活货物、季节性产品等,如不及时保全就可能会变质、腐烂的;
3.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可能离开我国,我国一方当事人将遭受很大损失等。当事人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果申请诉前保全,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起诉;二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担保的申请将被法院驳回;三是申请人必须在诉前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撤销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不至于使生效的法院文书难以执行,所以当事人要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止对方变成无偿还能力。但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最后确认是错误的,申请人还要赔偿对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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