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李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联系电话:。
申请人:王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B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邦,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通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李凌春,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依法作出(2014)昌民保字第02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源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市通途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为蒙G28427)、“万马”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号为吉A9L79挂)的车辆。
现因
,故特向贵院提出撤回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