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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打伤“坏人",要不要负责
    日期:2017-11-26 点击:249次

    打伤“坏人",要不要负责小祥路见不平,奋勇抓小偷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在他已经制伏小偷以后,就不应该再使用武力对小偷进行人身伤害,即使当时小偷挥舞着拳头,在威胁小祥,但并没有做出什么实际的举动,那么,小祥只要适当的防范就可以了,不能防卫过度,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小偷伤害的,也依法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 上访写“黑信",构成侵害名誉权吗
    日期:2017-11-26 点击:289次

    上访写“黑信",构成侵害名誉权吗本案中,虽然被告张某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告发了原告付某,并且所告发的部分内容没有充分的证据,但是原告付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向其他人散布告发的内容,不能因为村民均知道了被告张某告发的内容就认定是被告散布的,所以,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赖账"不还,能被“拘留"吗
    日期:2017-11-26 点击:136次

    “赖账"不还,能被“拘留"吗一个公民要脚踏实地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赚钱,不能眼高手低,贪慕虚荣,提前消费,甚至借钱消费;而更恶劣的是赖账不还,变得无信无义,还逃避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受到惩罚是必然的。

  • 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
    日期:2017-11-26 点击:180次

    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财宝应该交给国家所有,可以适当对小明和小雨给予一定的奖励。虽然财宝坛子里写明了主人的身份和意愿,但是,按照土改时的规定,地主的财产已经全部被没收充公,那么,这笔财产就不属于个人所有了,其后代也就不能继承。鉴于财物的价值比较大,又时隔这么多年,所以,这笔财宝应该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 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据为己有要负法律责任吗
    日期:2017-11-26 点击:321次

    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据为己有要负法律责任吗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或者交公。但至于遗失物品的人是否应该向拾得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饲养费和报酬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造成了困难。物权法在立法之时,仔细分析和总结了拾得他人之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了规定。

  • “尚未成年"能独立购买“大件"吗
    日期:2017-11-26 点击:197次

    “尚未成年"能独立购买“大件"吗从案件中可以看出,付雨提出了购买笔记本的要约,而且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电脑商同意卖给付雨电脑,同样做出了有效的承诺。那么,合同成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 女性在怀孕、流产、生理期间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日期:2017-11-13 点击:213次

    女性在怀孕、流产、生理期间有哪些保护性规定公司扣除李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 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
    日期:2017-11-13 点击:507次

    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结合本案,小红没有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来找工作,小红与公司之间 关系不能受《劳动法》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调整,但是小红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仍然有义务对小红付出的劳动进行补偿。

  • 有关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614次

    有关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 相邻关系案件中涉及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313次

    相邻关系案件中涉及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相邻关系案件中不能直接或变相确认某建筑为违法建筑,只应从是否妨碍生产和生活的角度综合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该建筑物客观上影响了相关权利人的通行、采光、通风等权利,妨碍了权利人的正常生产或生活,法院可以判决要求该建筑物的建设人予以拆除,否则即使该建筑物实属违法建筑,人民法院无权在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认定该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更无权以该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为由要求当事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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