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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

日期:2017-11-13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

小红上大学三年级了,在课余时间兼职做洋酒的促销工作,按照其和公司的约定,每月底发当月工资。可是,每到月底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拖延发放工资,小红多次找公司理论,公司的理由是小红和公司之间不属于正式用工关系,只能在销售结款之后才能付小红工资。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呢?

律师说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做出了详细而规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学生未经学校统一组织,个人联系的打工活动不受此办法的规范和保护,并且该规定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组织机构、工作时间、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结合本案,小红没有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来找工作,小红与公司之间 关系不能受《劳动法》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调整,但是小红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仍然有义务对小红付出的劳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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