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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

日期:2017-1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

小明和小雨是大一的同学。一个周末,小明约小雨到自己乡下的奶奶家郊游,顺便挖一点野菜,中午好“改善"生活,两个人带着锹铲来到废弃的大队部。几年前,村里有钱建起了办公楼,这里就荒弃了,院子里倒是长满了野菜,他们一会就挖满了一小筐。小雨见到一棵枣树死了,就想整个把树根挖出来,做个造型什么的放在自己的宿舍,他便开始挖。小雨竟然挖出一个小坛子,里面是满满的金银珠宝,还有一封宣纸写的信落款是孙某某,大概意思是将这些财宝留给他的后人。小雨和小明将坛子带回奶奶家,奶奶说大队部是原来土改没收地主的房子,地主早就死了,他的两个儿子都去了国外,多少年都不回来。按照土改的政策,整个院子都归村委会了,这些财宝都应该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出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村里卖掉,做福利用;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交给地主的后代;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交给国家,那么哪一种意见对呢?

律师说法:

财宝应该交给国家所有,可以适当对小明和小雨给予一定的奖励。虽然财宝坛子里写明了主人的身份和意愿,但是,按照土改时的规定,地主的财产已经全部被没收充公,那么,这笔财产就不属于个人所有了,其后代也就不能继承。鉴于财物的价值比较大,又时隔这么多年,所以,这笔财宝应该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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