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亲子关系鉴定涉及人身权利,特别是当事人的隐私权,也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应采取强制的方式进行鉴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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