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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第三人明知状态下买受已查封标的物应认定为过错情形
    日期:2016-11-13 点击:204次

    第三人明知状态下买受已查封标的物应认定为过错情形异议人史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在订立“丰瑞油8号”油轮买卖协议时均知晓该船已在Y市地方海事局被法院查封,虽协议约定由马某负责交接前办理好财产保全注销手续,但在交接、付款前未核实油轮解封情况。由此,异议人明知“丰瑞油8号”油轮被法院查封且在未核实解封情况下购买船舶,未能尽到市场交易中对买卖标的物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其异议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 夫妻假离婚为买房未想假戏真做 妻子人财两空
    日期:2016-11-01 点击:222次

    夫妻假离婚为买房未想假戏真做 妻子人财两空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即使双方复婚,不论是根据《离婚协议》获得的房屋还是离婚后单方重新购置的房产,分别属于各自第二次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 夫妻之间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裁判规则
    日期:2016-10-24 点击:249次

    夫妻之间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裁判规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 最高法发布最新指导性案例,涉及离婚、股权转让、行政诉讼等
    日期:2016-10-12 点击:229次

    最高法发布最新指导性案例,涉及离婚、股权转让、行政诉讼等 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 房子被违法强拆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6-10-09 点击:274次

    房子被违法强拆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 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日期:2016-09-08 点击:246次

    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

  • 家具店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合理么
    日期:2016-08-23 点击:247次

    家具店要求先付款后发货合理么家具店的告示改变了传统上人们交易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而系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 四川高院新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欠条无效(附全文)
    日期:2016-08-19 点击:172次

    四川高院新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欠条无效(附全文)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房屋赠与未登记不生效,登记后5种情形可撤销
    日期:2016-08-19 点击:197次

    房屋赠与未登记不生效,登记后5种情形可撤销一、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办理完成过户,则赠与完成,无特殊情形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二、一方名下婚前财产或婚内个人财产,通过夫妻两个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另一方婚内主张过户或离婚时主张归其所有,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 民事调解书能否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日期:2016-07-21 点击:273次

    民事调解书能否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包括民事调解书。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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