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怀孕、流产、生理期间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李某怀孕2个月不慎流产,医生建议在家休息,李某遂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同意李某休假。李某考虑到身体状况,遂自行休假半个月。月底发放工资时,公司以李某无故旷工半个月为由,扣除了她全部工资。公司扣除李某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流产的能休假吗?国家对女性特殊生理期有什么保护性的规定呢?
律师说法:
公司扣除李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
女性因为生理需要,在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要给予特殊的保护。比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了要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还要补偿女职员相应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人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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