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实际需要,有些法律、法规将某些对社会管理的职权授予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如法律授予卫生防疫站以检疫卫生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它们的权力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国家赔偿责任的调整范围是明确的,只负责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调整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造成的人身侵害,也不包括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责任调整法人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属于民事赔偿,这是二者责任比较明显的不同。
第二,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三,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损害后果给予赔偿,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需赔偿。要注意,所导致的损害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且是已经发生的、现实存在的损害,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想象的、不具有现实确定性的损害。
第四,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国家只对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直接引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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