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关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高度危险物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这些物品因为本身即具有一对人身、财产极易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因此,高度危险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对其占有、使用的高度危险物进行保管,将高度危险物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管理。高度危险物出人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库存高度危险物作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高度危险物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高度危险物被盗、丢失。
关于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按照有关高度危险物的生产、储存和处置的安全规范,所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管或者处置其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抛弃或者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也包括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将抛弃的高度危险物妥善回收,防止损害扩大。
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高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经营者”就是从事高空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自杀或者自伤行为。对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由于其归责的基础在于危险的存在,因此,责任的承担者原则上是控制或者应当控制该危险的人。高度危险物本身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自然属性,但往往是因为在占有和使用当中造成他人损害。这里的“占有”和“使用”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高度危险品以及将高度危险品作为原料或者工具进行生产等行为。因此,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避免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运输企业运送旅客的,应当出具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公共运输企业运送货物的,应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接受托运人出具的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己公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将旅客、货物及时送到目的的。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人,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受害人如何救济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条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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