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与有过失规则,就是指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之金额。 被害人与有过失包括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有过错。所谓相抵,并非指以意思表示所为之抵销而言,乃法院于裁判时,得依其职权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谓。 过失相抵系基于公平之原则及诚实信用之原则而来:赔偿义务人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过失,今赔偿权利人既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过失,自不应使赔偿义务人负赔偿全部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基于自己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转嫁与赔偿义务人负担。此所以学说上又有将过失相抵称为被害人与有责任。 此种规则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采纳。其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帮工活动中,如果帮工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错,那么,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我认为,应当予以适用。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过失相抵规则可以适用于除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 但最近的学说和判例都认为,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不但及于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并及于其他法律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之债。
值得探讨的是,在被帮工人承担公平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我认为,此时不应当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因为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那么,受害人只能就其没有过错的那部分损失请求被帮工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因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那部分损失不得请求被帮工人承担公平责任。因为公平责任的适用是以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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