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被帮工人为被告。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如何安排值得探讨。
在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则被帮工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所以,被帮工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所以,在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受益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如果帮工人在法院同时起诉了侵权人和被帮工人的,应当如何处理,值得探讨。我认为,此时应当按照诉讼中止处理。
所谓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由于被帮工人的责任的承担取决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承担情况,所以,应当认为,帮工人起诉被帮工人一案必须以帮工人起诉侵权行为人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所以,在帮工人分别起诉了侵权行为人和被帮工人的情况下,应当裁定中止帮工人起诉被帮工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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