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通过对本条司法解释的分析,我们发现本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一个漏洞,即本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扩张解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让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理由在于:
第一,从本条司法的精神来看,其注重的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利益的平衡。也就是说,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力图通过公平责任的适用,从而让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来分担在帮工活动中的损失。
第二,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并没有本质区别,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这两种情况都是帮工人违背被帮工人的意思实施帮工行为,从而导致的损害,且被帮工人没有过错。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
第三,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得了利益。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仍然实施了帮工活动,从而给被帮工人带来了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让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既不会使被帮工人受到损失,也符合公平原则。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特别声明·本网站为非营利性普法宣传网站;站内文章均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用;因部分内容系转载导致作者不明;请文章作者及时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将予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