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义务人如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大陆法系有所谓“物权主义”和“债权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物权主义。即负赔偿义务人于赔偿时,权利人对第三人之请求权当然移转于赔偿义务人,学说上称为物权主义。日本民法第422条采之,称为赔偿代位。 二是债权主义。即须经让与行为,始得移转,故称为让与请求权。此为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
我国目前尚无赔偿代位或者让与请求权制度,因此,在受益人作出补偿以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及如何追偿都不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说法,“帮工和雇工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的区别就在于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有求偿权,而被帮工人没有。”
我认为,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帮工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可以向侵权人求偿。其理由在于:第一,在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帮工人实际上仍然享有对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帮工人的权利并不因侵权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而丧失。因此,被帮工人承担了补偿义务后,应当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否则,帮工人将因后来对侵权人请求权的实现而不当得利。第二,侵权人是终局的责任人,因此,让被帮工人承担了补偿义务后向侵权人求偿才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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