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