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作者:延津县人民法院 段连芳
民事裁判文书是以文字形式对民事、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它形式上表现为公文,但赋含审判权的行使程序和结果等,综合反映了审判机关和法官的法律掌握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蕴含了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同时也应该是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被认定事实的法律解释过程。不说理的裁决无以成其为裁决,说理不到位的裁决无以使人信服。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不论证、不说理、不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及其他重大审理活动,就会使当事人不理解法院为何这样认定事实,依据什么进行裁判,这不仅使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不能心悦诚服地服判息诉,导致上诉、申诉、和缠诉现象的增多,同时,也使裁判文书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有损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首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要充分。重点讲清法理,以充分阐述法理为主,但仅有法理还是不够的,还应阐明事理、情理,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三理兼备,融会贯通,还要适应科学论理,公序良俗论理,增强感染力。
关于认定事实中的说理。认定事实中的说理,就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以及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从而对抗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作出认定。包括1、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在庭审中各自提供了什么证据,主要内容是什么,证明了何种事实和主张,对方的质证意见及提供反证的情况如何,法院以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的,也要一并叙述。2、运用证据法理论、法理逻辑和常轨情理等分析上述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各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3、根据证据运用规则,在对证据证明力及其互相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有关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并借此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中各方面的证明力作出回答。
关于裁判理由中的说理。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找出具体适应的法律或者法理,运用演绎的逻辑推理,准确认定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进而完成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评价。1、说明已经查明的事实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其效力如何,这是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即使当事人对此无争议,裁判文书也应作必要的说明。2、说明解决该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并根据法律规范“假设┼处理”的结构,对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加以必要的法理性阐释。在法律冲突或者法条竟合时还应对如何选择该法律规定作出解释。3、对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该法律规定的假设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确定这些事实的法律意义,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4、对第三个人相应的诉辩请求和理由采信与否作出回答,明确哪些有理应该予以支持,不予采信的也应该作出合理解释,并且指明证据来源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5、引用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今天条文。当案件事实不复杂,法律规定也很明确时,可直接引用法律规定的内容;当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含义不明,或者前瞻性不强、预见性不足时,可在对社会效果上进行客观、公正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原则,在法律条文可能的文意范围内阐述法律规范的内涵。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因法律真空而需以法律原则或精神作为裁判依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社会前景、国家大政方针、立法意图趋向、审判社会效果,根据立法精神、法学理论特别是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法理基础,对法律原则和精神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裁判文书要说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仅有法理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情理分析,即根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情节,坚持公平原则,在对与案件相关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前提下阐述自由裁量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如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在当地的社会影响,裁决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规范民事流转秩序,是否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是否符合社会公德等等。
关于综合说理。一是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从正面作出论证和回答,不能含糊。二是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要逐一阐述其法律性质。三是对责任性质、责任形式和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说明。四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主张要依次论证,明确表态支持与否。五是对当事人的合法和道德行为予以积极评价,对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加以批评和谴责的,要在说理时一并写明,不能漏掉。六是诉讼费的分担体现了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强制干涉,也应该说明确定分担的原则和理由。
其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有很强的针对性。突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就必须以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所昭示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中心叙述事实,分析证据,展开说理,做到无关的事实理由不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理由少说,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理由要不惜笔墨,详略得当,前后呼应。一是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突出争议焦点。裁判文书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时,要写明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明的证据、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等等。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归纳不能局限于其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更不能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应当综合起诉状、答辩状内容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和答辩、庭审质证、辩论意见等等予以概述。要善于根据更能体现当事人最终观点的其代理律师的代理词归纳双方的诉辩理由。二是叙明案件基本事实,重点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要善于捕捉与案件定性、处理有重要联系的环节,重点就争议所涉及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证据论证和事实认定,把有争议的事实讲清讲透。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或根据事件的类别,将事实分成若干段,逐一列举,讲清争议焦点,双方所举证据及其证明的主张,双方质证的意见,并对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认定,明确证据取舍的具体理由。必要时再依据时间和事件发展的顺序,以简捷的语言归纳案件事实。三是围绕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阐述裁判理由。裁判理由必须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辩主张作出分析和评价,不能以当事人的理由和观点荒唐而不予驳斥,也不能因当事人的观点似是而非难以分析解释就回避不谈,更不能害怕言多必失而对一些敏感、棘手的问题不予涉及。在具体阐述裁判理由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融入个性化的内容,重点就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阐述,说清当事人的什么理由应当采纳或者不采纳,为什么采纳和不采纳。至于无争议的部分,宏观叙明结论即可。对当事人及普遍公众都能够认知的道理,可以简略论述,点到为止;对于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则应当多费一些笔墨。
总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把握好五个对应关系:一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当事人诉什么法官审查什么,法官审查、认定的范围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主张范围。二是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通过庭审从采信证据中分析、归纳出的事实乃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它必须依赖于证据,这就决定了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采信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离开证据说事实,也不能离开事实谈证据。三是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作为说理前提的事实,必须在前面已经做了论证和认定;反之,已经认定的事实,也应当成为后面说理的依据,不能根据未作认定的事实进行说理。四是法理分析与法理的对应。一方面,在进行综合说理时要注意与后面法理适用的照应,保持前后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即为何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以及适用此条而非彼条,不能只写干巴巴的法条。五是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一方面,判决主文应当而且只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论是否支持,除应在综合说理部分充分论证并明确表态外,还必须在判决主文中得到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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