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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日期:2015-04-19 点击:107次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的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大家说的那种无菜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是一种财产。因为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那么衡量网络中的虚拟物是否是民法上所指的物,即财产除了用物的四个特征来衡量外,笔者认为关键是看这些虚拟物是否具有价值,是否能成为交易的对象。

  •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异同
    日期:2015-04-18 点击:80次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异同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18 点击:473次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概括、罗列。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判决显然是不正确的。案件认定的事实,实际上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可能与当时的客观事实不太一致,我们追求的也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一致,但有时鉴于证据的获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所以法律上的事实是由证据来印证的。不管是先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然后认定案件的事实,还是事实认定之后再列举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只要把案件的事实叙述清楚,让人看了案件事实清楚、明白,又有证据证明即可。

  •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日期:2015-04-18 点击:128次

    浅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当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浅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5-04-18 点击:93次

    浅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学理上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在实际上行政不作为行为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不同,它的产生除了被告应当依职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外,构成行政不作为依赖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申请义务,否则行政不作为即不能成为一种责任,也无所谓违法。相应的,原告应对其提出过申请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18 点击:187次

    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三是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适用普通程序,不管程序如何,只管案件不超审限。这样就出现了好多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审结的案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形同虚设。

  • 关于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探讨
    日期:2015-04-18 点击:97次

    关于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探讨民事执行目的的研究还有利于民事执行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也面临着机制改革与立法完善的重大课题,在当前立法出现空白,或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时,科学的执行目的论有助于执行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正确处理个案。

  • 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关系
    日期:2015-04-18 点击:247次

    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的关系“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但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将庭前证据交换法官与庭审法官分开,也有的法院由立案庭的书记员主持,更多的是主审法官主持。前二种形式虽可克服法官提前介入案件所产生的弊端,但与法院的体制有冲突。本人认为,证据交换可由主审法官主持或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庭的书记员主持。

  •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5-04-18 点击:129次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

  •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4-18 点击:120次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的思考以上问题的出现的主要原因是过分重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而忽视了举证责任的本质属性。规定举证期限的目的在于强调当事人不按期举证将意味着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而不能提出证据很可能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进而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败诉风险负担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属性。因此本人认为,举证期限的延长或者对逾期举证的认可都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否则难以体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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