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现行的破产法,由于制定时的时代局限,存在相当浓烈的行政干预色彩。如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解整顿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组也要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等。尽管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到清算组成员可以从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但司法实践中难以实施。这些规定使企业的破产处于重重行政干预之下。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浅议债权人代位权有关问题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如何保障诉讼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所谓地位平等是指在打官司时,无论是原告、 还是被告;也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个人出身、社会地位、 单位大小都不影响诉讼地位平等,不允许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发生。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研究民事诉讼的目的,首先应弄清楚民事诉讼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这一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目的论的研究涉及到对民事诉讼本质的认识,我们不能脱离对其本质的探讨而仅局限于具体民事诉讼现象的总结。而要准确认识一个事物的本质,就需要将其与相关的事物做一比较,在比较中才有可能发现该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离婚案件不应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友到场往往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故实际操作中,很多审判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控制无关人员旁听,实际实行了不公开开庭制度。假如能在立法上再加以明确,则不仅有利于法院审理,也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可行性检察机关是基于其监督职能,才提起民事公诉的,因为,只有对实体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它才能知道那些行为是违法的,那些行为是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保护的;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履行的是其公益维护者的职能,而非监督者的职能,这也是笔者为什么认为监督权和公诉权不冲突,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主要原因所在;再次,至于检察机关享有的抗诉权,虽然是其监督职能的体现,但该职能只是事后监督,而非诉中监督,因而也不构成对诉讼平衡的威胁。
企业法人解散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其责任承担在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中,清算中的企业法人承担的是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的方式,是以被清算企业法人清算后的财产为限清偿该企业法人的债务。不论原告是仅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还是以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判决由清算中的企业法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由清算义务人于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或六个月内组织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该企业法人的财产为限清偿债务,同时可以直接判决清算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几个问题的思考由于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种类物。民间借贷之债属于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种类物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民间借贷之债不适用民法上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无论是否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发生一部分毁损或者灭失的,债务人都不得免除给付该种类物的责任。即使债务人一时无力履行债务,也只能以延期或分期清偿的方式履行。
应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合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而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是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的次序和方法。于其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规定,倒不如在破产法中予以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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