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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调解书文字存在瑕疵是否应当再审
    日期:2015-05-17 点击:98次

    调解书文字存在瑕疵是否应当再审 调解书第三项未明确“其余财产”的内容显然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3)民他字第1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再审。

  • 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日期:2015-05-17 点击:204次

    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 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日期:2015-05-17 点击:141次

    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 论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
    日期:2015-05-14 点击:108次

    论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5-05-14 点击:94次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日期:2015-05-14 点击:78次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 关于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5-14 点击:106次

    关于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几点思考法官和律师在职业关系中彼此是有距离的。律师办案件毫无疑问要通过影响法官来使法庭采纳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或者通过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来影响法官和法庭对案件的判断及裁量,从而获取和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但是这只能通过在法庭活动中发表法律见解、通过对证据、事实和法律观点的阐述来实现,不得在法律设定的时间和空间之外进行具有涉及职务内容的交往,不能称兄道弟、打成一片,更不能甘为人臣形成某种依附关系。

  •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5-13 点击:80次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 丈夫与人私通 妻子能否获赔
    日期:2015-05-13 点击:235次

    丈夫与人私通 妻子能否获赔《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张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史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武汉一女子索要10万婚外情补偿金被驳回
    日期:2015-05-13 点击:71次

    武汉一女子索要10万婚外情补偿金被驳回 张文东与刘芳间的赠予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驳回刘芳诉讼请求和张文东要求刘芳返还2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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