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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加害方与受害方为夫妻关系的人身侵权赔偿纠纷
    日期:2015-05-13 点击:107次

    加害方与受害方为夫妻关系的人身侵权赔偿纠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伤害,不能因夫妻关系的原因而认为不存在受害一方的人身权保护即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并在事实上已用治疗而实现了救济,夫妻一般不会因此而诉讼罢了。然一方因另一方的伤害而诉请离婚,在离婚后又提起人身伤害赔偿之诉,应如何处理,在认识上确有难点。

  •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
    日期:2015-05-13 点击:157次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唐某应当给予代某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唐某与代某婚后怀孕的是第一胎,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条件,应当生育,而唐某与代某发生矛盾后,擅自将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孩子引产,其行为侵害了二人的爱情结果,主观具有故意性,唐某的行为有过错,万一代某离婚后不能再婚,其后果是明显的。因此,唐某应给予代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 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日期:2015-05-13 点击:126次

    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损害, 仅指由于《 婚姻法》 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 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既得财产和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 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 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等。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 恋爱期间流产遭冷遇,女方索要精神赔偿
    日期:2015-05-13 点击:263次

    恋爱期间流产遭冷遇,女方索要精神赔偿 恋爱期间受到冷遇,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首先应当从“精神损害的赔偿”概念和范围来进行分析。“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此处的“精神损害”拥有以下之特点:1、与人身权或人格权密切相关;2、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3、是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在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应该予以精神赔偿。

  • 离婚前丈夫婚外生子 前妻上法庭获赔两万
    日期:2015-05-13 点击:125次

    离婚前丈夫婚外生子 前妻上法庭获赔两万 在实际情况中,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亲子鉴定真相大白,给前夫造成精神伤害应予赔偿
    日期:2015-05-13 点击:175次

    亲子鉴定真相大白,给前夫造成精神伤害应予赔偿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亲子鉴定可知强强不是卢某的亲生儿子,卢某对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强强应改判为由其生母抚养,卢某无须支付抚养费。由于孩子已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了12年,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应酌情赔偿原告3万元抚养费。由于胡某在长达12年时间内没有告知其前夫强强是非婚生儿子,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应酌情赔偿卢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 哺乳权受侵害能否请求精神赔偿
    日期:2015-05-13 点击:62次

    哺乳权受侵害能否请求精神赔偿林某因林甲的断乳行为身体受到损害,林甲对此的赔偿数额,法官可自由裁量。目前,因断乳而给婴儿的身体造成的损害,无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法官不能以此为理由对婴儿的这一损害不予法律救济。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就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权益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法官是正义的分配者,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可以根据林甲的过错程度、林甲断乳行为造成的后果、林甲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 婚姻诉讼案件为什么会屡屡发生简单的知识错误
    日期:2015-05-11 点击:65次

    婚姻诉讼案件为什么会屡屡发生简单的知识错误我常常发现在婚姻审判中出现一些最简单的知识性错误。为此我写了一篇《婚姻审判应当补课》的文章。但最近笔者从一些媒体上发现,目前婚姻审判的质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而且有些错误,非常简单,连批评或讨论的价值就没有。这里略举近期发现的部分案例,以资说明。

  • 结婚愿望破灭,彩礼能否返还
    日期:2015-05-11 点击:81次

    结婚愿望破灭,彩礼能否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就为返还彩礼提供了法律依据。

  • 有生理缺陷的人可以结婚吗?
    日期:2015-05-11 点击:377次

    有生理缺陷的人可以结婚吗? 我国婚姻法,在禁止结婚的条款中,并没人提出有生理缺陷的人不能结婚。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就不受限制,就可以登记结婚。有生理缺陷的人同正常人一样,能正常地处理婚姻关系,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履行履行婚姻家庭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生理上有些欠缺。担是,有些生理缺陷,是不便被别人发现的,无性行为能力,这样的还是暂时不宜结婚。虽然初期对方尚可谅解,久而久之,必然要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空话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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