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温泉被偷拍并传播,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作者:李波
问:我不久前在泡温泉时被人用手机偷拍裸露视频并发给他人,导致该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请问,我是否能要求温泉经营者承担责任?
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偷拍你泡温泉裸露视频的人,将视频转发给别人浏览,对你名誉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温泉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温泉经营者仅在合理限制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你是被人自行利用手机拍摄裸露视频,已经超过了温泉经营者的可控范围。因此,该经营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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