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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作为遗产可否被继承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2-03-24 来源:- 作者:-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知识产权作为遗产可否被继承的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可以被继承吗?

事实上,我们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统称为“知识产权”。而虽然被称之为“权”,看似无形,却是有价值的,既有价值则自然也是可以被后人所继承的。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继承财产的范围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

而现实中,该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往往被人忽略,甚至可能被人们认为无法继承,而在分配了实物后就草草了事。但其实,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故此,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剖析,知识产权作为遗产时该如何被继承和处分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而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又可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则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可以由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但同时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

虽然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并不代表继承人与其完全无关,继承人需要承担保护其的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如果著作权既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利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至于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那么,在作者死亡的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是否可被继承?

可纳入遗产范畴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还包括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商标

自2001年《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注册商标就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最高院也在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司法解释中肯定了商标的可继承性,第四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商业秘密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使得拥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享有竞争优势从而产生相应的经济价值,因此,商业秘密确定为一种财产是无可争议的。

在(2007)闽民终字第423号,袁某凤、仇某1、仇某2与福建省泉州某制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市某科技成果应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福建高院也认定:仇某生系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在仇某生去世后,袁某凤等人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并享有被继承人所享有的与该技术秘密有关的权益。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商标具有一定的共性。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而不能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而纳入遗产范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植物新品种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可继承问题,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也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016)苏民终16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史某泉与魏某兰、杨某文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江苏高院认定: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人为杨某南、史某泉,二人为共有权人。杨某南去世后,魏某兰、杨某文等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共有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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