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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人身伤害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日期:2013-06-14 点击:291次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一般人身伤害可以索赔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3-06-14 点击:213次

    一般人身伤害可以索赔的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失费。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6-14 点击:232次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它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因而是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对索赔的影响
    日期:2013-06-14 点击:292次

    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对索赔的影响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需要的专项资金
    日期:2013-06-12 点击:298次

    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需要的专项资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资方式。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资方式有: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者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

  • 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290次

    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对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基本情况,本条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公开,这是刚性要求。实践中,有的为一季度公开一次,有的是一年公开一次。对于公开的方式,本条未作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咨询电话等。

  • 关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21次

    关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社保基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与财政资金混同。政府预算中有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各级政府不得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 关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2640次

    关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商业银行在支付环节没有义务和责任予以审核,为了拉存款,存在“寻租”的可能。因此,社保基金应当存入国库并由国库进行支付。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机制运行得较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征缴管理制度、支付操作流程、监督控制机制等,财政专户模式可以有效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 关于社保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06次

    关于社保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编制,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险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关于社保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720次

    关于社保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的规定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由于各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县统筹,有的是地市统筹,有的是省内统筹,故社保基金的预算与财政预算层级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由统筹地区设立社保基金预算,在预算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保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设立,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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