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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未经亲属同意擅自火化他人尸体如何追究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2257次

    未经亲属同意擅自火化他人尸体如何追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 死者名誉受损如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620次

    死者名誉受损如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

  • 死者坟墓或骨灰遭人破坏如何追究肇事人责任
    日期:2013-04-16 点击:670次

    死者坟墓或骨灰遭人破坏如何追究肇事人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田某没有合法依据,故意毁坏黄某安葬其母亲的坟墓,构成了侵权行为,造成黄家不得不重新另行安葬,由此导致相关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法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5 点击:267次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施工人承担过错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有地面施工的行为,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二是有损害发生。损害,指的是对行人的人身和他人的动产所造成的损害。由于施工而对相邻不动产造成的损害,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当按相邻防险关系的原则处理。

  • 公共场所施工和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有何区别
    日期:2013-04-15 点击:431次

    公共场所施工和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有何区别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是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
    日期:2013-04-15 点击:238次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

  • 如何理解“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日期:2013-04-15 点击:473次

    如何理解“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要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等。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必须在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的地方就要设置警示标志,而不能只在直接施工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阴天或者夜间的施工,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等。

  • 父母双亡哥姐是否有抚养弟妹的义务
    日期:2013-04-15 点击:793次

    父母双亡哥姐是否有抚养弟妹的义务在我国,长兄、长姐抚育年幼的弟妹是传承已久的良好风俗,这种良俗和社会美德已经被吸收入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之一。《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丧偶妇女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打掉肚中的遗腹子
    日期:2013-04-15 点击:324次

    丧偶妇女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打掉肚中的遗腹子结婚的女性一旦丧失丈夫,常常会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当自己还怀着丈夫的孩子时,常常会面临两难的抉择,一方面是未来如何生活,另一方面是丈夫家人可能希望自己产子的愿望,这样的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有着自己选择的权利的,我国法律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妇女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决定是否产下腹中的孩子。

  • 和分公司发生纠纷,能告总公司吗
    日期:2013-04-14 点击:288次

    和分公司发生纠纷,能告总公司吗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是指分公司,如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分支机构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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