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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一般人身伤害可以索赔的赔偿范围

日期:2013-06-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从损害、伤残、死亡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解释。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索赔项目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既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也包括将来确定要产生的医疗费。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

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

误工费赔偿金额=(城镇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审判实践中,赔偿护理费应当有医疗单位或法医的证明。证明需要陪护的,予以赔偿,没有必要陪护的,则不予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

4.交通费

赔偿交通费应当根据实际支出确定,以正式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

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认为必要的营养费,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索赔。医疗机构认为不是必要的,一般会引起赔偿责任人的异议,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整容费

受害人被毁容的,可以索赔该项费用。如果属于轻微损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失费。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0.其他损失

受害人随身佩戴或携带的物件,如眼镜、手表、手机等物品在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毁损,造成这些物件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用金钱予以赔偿。

虽然,依照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提出上述项目的索赔,但法院认定应当赔偿的,才会予以支持,而且受害人提出索赔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难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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