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1、信息公开机构
社保基金信息公开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
2、信息公开内容
(1)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2)各项社保基金本年度收入、支出及累计结余情况;
(3)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
(4)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等。
3、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基本情况,本条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公开,这是刚性要求。实践中,有的为一季度公开一次,有的是一年公开一次。对于公开的方式,本条未作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咨询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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