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轻易认定以物抵债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人债务履行期满后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系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无论其是新债清偿还是债务更新,与买卖合同在债的性质以及对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上均存在不同。加之以物抵债产生的物权期待权缺乏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判断其真实性具有较大难度,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简单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轻易认定以物抵债权利人可以对抗金钱债权人。
北京二中院执行二庭在审查某关联案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中,发现苗某冒用多名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伪造签名和手印的授权委托手续和异议申请书,提出案外人异议。其中一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白某已去世,另外两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案外人刘某、乔某均表示对申请执行异议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认定时,可区分情形首先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结合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以及何者占优、何者更需要优先保护等进行实质审查比较。
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性质判断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理由是:分配程序中的异议有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之分。原告诉求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某公司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即其没资格申请参与分配;二是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法院对该案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不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抑或认为被告某公司没有参与分配的资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多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45,5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冻结后是否能够扣划
代位执行人能否对注销次债务人抵押登记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前,司法实践中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标准存在着争议,引发一定的法律适用分歧、救济路径交叉、滥诉风险加大。如何对原告是否适格作出科学界定?当事人选择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外人救济程序的标准应是什么?
被执行人是投保人,所投保险能否认定为责任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就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产生争议的,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一并予以解决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优先性如何体现?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既符合我国当前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也能积极回应执行实务的迫切需求,具有现实可行性,属于对待分配财产的二次分配,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优待比例,并合理确定计算方式,以体现实质公平,避免造成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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