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探析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出现的经营风险应当预见,要求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清算、破产时方有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因公司未付款项而要求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加速出资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职权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救济
当事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故案外人应向有权处置该标的物的首先查封法院提出,并由其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实体权利进行审理。此外,轮候查封法院在未得到首先查封法院的同意移交执行标的物处置权时,其对执行标的物不具有处置权,故若其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实体权利进行判断,既可能作出与首先查封法院不同的判断,也缺乏实际意义,徒增当事人诉累。
执行裁判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全部终结,包含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申请终结执行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执行程序全部终结,故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此时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另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终结并不知情,在知道执行行为实施后已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应认定其提出的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
执行实施机构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止执行后执行依据被维持、撤销、变更的处理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再审被维持的,或者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被驳回的,执行实施机构应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的事项处理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与执行结案后恢复执行和执行异议有关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执行程序的终结,在学理上可分为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整体终结是指基于执行名义而实施之整个执行程序终结而言[注1]。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特殊的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执行,执行机构依法裁定执行程序结束,即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执行的非正常结束,其意义在于,当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时,将其终结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节约,同时也可使执行当事人尽早摆脱讼累。
执行根据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根据,是执行正当性的基础。虽然执行根据在执行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执行根据的讨论和研究依然还有较大的空间,也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在执行根据的一般基础性认识方面,执行根据的形成方式与审执分离原则的贯彻程度密切相关,执行根据有效是执行程序有效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也构成执行机关行使解释权的基础。判决成为执行根据的主要条件包括判决确定且终局、判决具有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与既判力在主客观范围上基本一致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存在差异。仲裁裁决在法理上不能独立成为执行根据,我国应当设置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完善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法理依据在于强制执行的契约或承诺,由于没有既判力所以需要执行证书对执行力的证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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