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最高人民法法院作出的(2014)执他字第22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这4种方法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执行的道与术(一名执行法官的办案总结)创新执行的理念执行工作是一项非常有创新性的工作,执行实践日新月异,社会财产形态日趋丰富多样,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执行法官不进行创新,就难以适应时代的变化。执行法官树立创新执行的理念,就是要及时适应执行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只要不违反法定的程序,抱着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从执行团队的创建和管理,执行的流程,再到个案办理的技巧,都可以大胆创新,以提高执行效能,缓解办案压力。
能否将间接出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青海高院认定公司作为法人具有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歇业状态并无不当,但其将资金的间接来源认定投资人扩大解释了变更、追加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在公司出资股东已经注销,将承诺因股东注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实质也是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体审查,超出了执行程序的审查范畴。
一文读懂:强制执行流程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执行,本人/本单位或代理律师可以先行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执行材料(生效判决等)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浅谈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执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规定》及山东高院、江西高院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易产生混淆的几个问题予以梳理。
民商事执行案中的这十个期限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后,仍无结果。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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