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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
    日期:2023-11-16 点击:132次

    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案外
    日期:2023-11-16 点击:53次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案外人根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

  •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
    日期:2023-11-16 点击:41次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有何区别?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裁判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如果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经审查,当事人系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 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3-11-16 点击:47次

    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有错误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44次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民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互斥还是并行不悖?
    日期:2023-11-16 点击:197次

    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并存的情形很多,有的是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执行异议中并未提出确权,根据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确权;有的是在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权,后又向其他法院另案确权;还有的是在提起确权之诉后,涉案财产被第三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不得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诸如此类,都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

  • 张某某夫妇申请隔代探望执行案
    日期:2023-11-16 点击:34次

    张某某夫妇申请隔代探望执行案张某夫妇与冯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某夫妇不拘泥次数、时间,以便利工作、生活为原则协商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方案执行一段时间后,执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均对方案和履行情况表示满意,并向法院赠送三面锦旗表示感谢。

  • 法院有权直接裁定恶意串通的司法拍卖无效
    日期:2023-11-14 点击:94次

    法院有权直接裁定恶意串通的司法拍卖无效法院有权对司法拍卖进行合法性审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不同,人民法院有权对拍卖程序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即使拍卖已经成交,人民法院发现其所委托的拍卖行为违法,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对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该拍卖无效。

  • 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所有权归属不明引发执行异议纠纷案
    日期:2023-11-12 点击:41次

    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所有权归属不明引发执行异议纠纷案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当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所做的内部份额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能作为认定基金份额权属的依据。此时应结合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实,辅以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明材料,综合判断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归属。

  • “代持股权”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3-11-12 点击:35次

    “代持股权”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其一,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金域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登记在彭善超名下的80万股股权,有别于行为人因信赖该登记事项而作出一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其二,案涉80万股股权错误登记在彭善超名下,并非齐明的原因,而是英山银行为满足登记部门的要求而压缩登记股东数量所致,齐明对此并不知情。并且,没有证据证明齐明与彭善超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意即齐明并没有将其股权利益置于代持风险之下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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