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小知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执行程序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执行当事人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继受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执行中的终本裁定?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如被执行人因此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也就不存在众人所说的“执行难”问题。众多难以执行的案件,大部分或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或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26个重点问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审理时应注意对是否存在倒签合同、虚假赠与、虚假离婚协议、虚假陈述、伪造收据等情况进行审查,严防借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经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并通过自愿履行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议。虽然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其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应遵循法定原则,只有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该法律文书才具强制执行力。
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怎么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仍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反映的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15号)中明确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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