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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裁员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律师网解雇裁员栏目:企业单位如何解雇员工,解雇员工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解雇员工绝对不能犯的“9个”错误
    日期:2016-01-26 点击:219次

    解雇员工绝对不能犯的“9个”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 公司变更哺乳期女职工岗位需要征得同意吗
    日期:2016-01-06 点击:399次

    公司变更哺乳期女职工岗位需要征得同意吗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退获支持
    日期:2016-01-03 点击:289次

    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退获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除名不符合法律要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日期:2016-01-02 点击:397次

    除名不符合法律要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法律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除名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否则除名决定不能成立并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 试用期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日期:2015-12-15 点击:370次

    试用期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规定要求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是对试用期的过程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只有劳动者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

  • 论非法解雇的法律救济
    日期:2015-06-23 点击:521次

    论非法解雇的法律救济非法解雇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复职和赔偿两种,在我国劳动法立法中称为“继续履行”和“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劳动法上的继续履行和赔偿责任与传统私法上的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有本质区别。在非法解雇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维持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执行法院的继续履行判决并且对劳动者不发放工资时,因为劳动关系的人身性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 哺乳期内我被单位解雇,请问所在的单位是否违法
    日期:2015-06-10 点击:315次

    哺乳期内我被单位解雇,请问所在的单位是否违法

  •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15-04-18 点击:219次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仅仅在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了除名所具备的一定期限后再来批评,那么,该职工显然不属于“经批评教育无效。”但如果企业在职工旷工期间就教育,上班后仍要求职工认识错误,但该职工却不接受教育,拒不认错,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也就是说,关键要看批评教育是否在其旷工期间进行。

  •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日期:2013-01-13 点击:388次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6-01 点击:308次

    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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